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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的五个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5:22 浙江日报

  所谓公众,是指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环保当然是公共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环境保护是由政府首先推动。上世纪7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就注意到了日本环境公害的惨痛教训,要求我们重视环境问题。30多年来,从“基本国策
”到“科学发展观”,充分显示了历代领导人为中华民族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好的政治理念要依靠公众来响应,要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要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仅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而且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政治保障。

  那么,如何推进环保公众参与呢?

  第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和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公众参与不是施舍,也不是过去那种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的老观念。在战争时期,我们是革命党,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通过斗争去争取权利,而现在我们是执政党,要依法治国,而任何法治国家的政府,都要承认和保护群众的权利。这种在环保方面保护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新观念,是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新政绩观,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要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信息公开又称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1998年,35个来自欧洲和中亚的国家签署的“奥胡斯公约”,强调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随后又有39个国家也加入了该公约。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做了诸多努力,但存在的问题是,公众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公众向谁要?谁会给?谁应该给?我们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动。公众的知情权关键在于要实行信息法治,我们应开始研究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

  第三是环境决策民主化。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政府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它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即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如何参与。

  第四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

  第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各类民间环保组织,除极少数不顾中国国情、生搬西方模式的极端环保主义者外,大多数都是积极健康的主体。特别是那些广大青少年的环保志愿者组织,他们热爱祖国、激情奉献、关注环境、倡导节俭。作为政府机关,要对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如对各类环保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如多层次地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与对话的平台;如联合民间环保组织和各界人士共同合作社会公益行动;如就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专门的解释与沟通等等。 据《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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