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下月起将实施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受罚行为由73种增至238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6:16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臣君报道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实施,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新法进行了解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取代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沈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刘克军表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 “宽严更适度体现为处罚种类的增加和处罚幅度的提高。”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费玉秋说。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受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等列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新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罚款数额上限由最高200元增加到1000元等措施。 费玉秋表示,法律也体现出了宽容之处,他举例说明,一人有多个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原《治安管理条例》没有上限,新法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对于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在处罚时,也相应缩小治安拘留裁量幅度。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一般拘留为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细分为三个档次,避免了行政拘留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的问题。 在新法中,也增加了对人民警察的限制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及时出警、徇私舞弊、虐待、侮辱当事人等十一种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接警不出现场要给处分 记者对话新闻发言人 记者:在您发布的新法特点中提到了四种人不执行治安处罚,那在老法中这些人受处罚吗?在新法中这些人的处理又如何体现? 新闻发言人:这几种人在之前都会受到处理,而现今则会采取另外的方式。一般都会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通知书,等到年龄够了或者情况变化了,再遇到类似的治安问题就会从重处罚。这也视同于该人已经有了案底。 记者:《治安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处理和《人民警察法》有什么不同? 新闻发言人:角度不一样,比如说,新的《治安处罚法》对我们公安机关的约束很多,包括在办理案件当中,接到老百姓报案,公安机关不出现场,这样都要用法的形式明确给警察处分。另外一个,比如说,治安案件规定办案的期限设定是一个月,今后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超过一个月,这样就违法,违法办案就要受到追究,它是比较严厉的。因为它是专就办理治安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督,专设一章执法监督。 新法新款
警察不得违反11条规定 询问最长不得超24小时 不服处罚可提起行政诉讼 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将拘留 站街招嫖将拘留或罚款 16至18岁初犯不拘留 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 “足球流氓”纳入处罚范围 酒鬼闹事也将受处罚 (感谢沈阳市公安局高明武协助采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