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法制处处长因受贿20万元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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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8:54 今晚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制处原处长侯学礼为他人承揽工程 项目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2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侯学礼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据介绍,侯学礼今年47岁,捕前系北京市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制处处长。2001年8月至2003 年9月期间,侯学礼在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工作,主要分工负责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领导、 组织协调调度工作。2003年1月至3月,侯学礼利用 其担任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便利,接受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连 某某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能够承揽五环路西南段工程项 目的投标提供帮助,为此,侯学礼分别收受连某某给予的 人民币10万元和2张各存5万元的银行卡。因中铁三局 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中标,侯学礼允诺将继续为该公 司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侯学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 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侯学礼主动交代 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赃款已被追缴,可依法对其 减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