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出律师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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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09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北】 19日下午,霍元甲曾孙霍自正先生与本市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律师正式签署全权委托协议,双方决定首先以发出律师函的方式与影片的制作发行方进行沟通。据悉,杨律师与霍先生已于昨天就律师函的内容达成共识,今天上午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出品方中国电影集团北京制片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发行方香港安乐影视有限公司。
据杨仲凯律师的助理介绍,在这封律师函中,杨律师在陈述意见之前首先作出了三点声明。其一,影片涉及霍元甲与李连杰这样的知名人物,因此备受关注,但杨律师指出这只是一起民事纠纷而非娱乐故事,某些言论实属捕风捉影,霍氏后人意旨只在于维护权利、赢得尊重。其二,致函的目的是沟通、交流、商榷,而非“兴师问罪”。希望对方能够重视霍氏后人的诚意并予以回应。其三,通过有关媒体知悉,编剧以个人名义表示了歉意,如果属实,表示赞赏。也知悉电影发行方明确表示不道歉,如果属实,也只能表示遗憾,但这并不影响函件的发出和权利的主张。 影片《霍元甲》自 2006年 1月 25日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放映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氏后人一致认为,该片大量情节的虚构超出了法律要求的必要限度,给霍元甲生前的名誉和霍氏后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杨仲凯律师在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为该片有可能造成的侵权在于,首先把爱国武术家霍元甲塑造成为争第一而好勇斗狠的江湖武夫,扭曲了他的形象,其次影片表现霍元甲人生观的转变包括他对武学精神的彻悟竟然牵强地产生于一个陌生的乡下盲女的帮助,更为重要的是,影片出现了霍元甲的母与女被杀的血腥场面,据影片翔实的电影语言,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也是对霍氏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精神上受到伤害。 杨仲凯律师的助理说,基于这些观点,杨律师表达了三点意见。在律师函的最后,杨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的规定,向对方提出了如下三点要求:一、即日起停止贵方影片《霍元甲》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发行放映行为,直至影片有关侵权情节的修改获得我方书面认可。二、在影片已经公映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及其后人造成的名誉侵害以澄清事实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以公开的方式向霍氏后人赔礼道歉。最后,杨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霍氏后人有权在与对方友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