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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条例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03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六年

  ■6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出租车

  ■营运时禁止8种行为

  ■5种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本报讯(记者张平阳实习生赖玲)不久前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市场准入、经营管理、营运管理、监督和投诉、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出租汽车客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

  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六年

  该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六年,不超过十二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驾驶员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职业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营运时禁止8种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禁止8种行为:(一)待租时拒载;(二)营运途中甩客;(三)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四)无故绕行;(五)计价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六)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七)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八)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5种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有下述5种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一)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二)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三)驾驶员无故绕行的;(四)驾驶员因违章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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