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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举办会展将被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03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昭实习生王赵磊)今后凡未经登记,未交保证金,擅自举办会展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会展批文的,将由市工商局、市会展管理办公室责令停办,并对承办者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这是我市最新制定《西安市会展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为了加强会展行业的管理,规范会展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市商贸局日前制定《西安市会展管理条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该条例。

  《条例》中规定,凡冠有“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全国性会展,应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冠以“全省”、“陕西”等字样的各类会展,应持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举办市、区、县各类会展,省内其他城市来本市单独或联合举办各类会展,应出具相关批文。凡在展览场馆举办的展览、展销等会展活动,应统一到市会展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且实行首到制,对同时(5个工作日内)申办统一内容会展的,通过评审或竞标的方式决定举办权。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会展和与之配合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支持报告,提供有关批文、资料,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会展企业举办各类会展,没有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不得举办会展活动。凡未经登记,未交保证金,擅自举办会展的;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会展批文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会展批文的;擅自变更会展名称的,将由市工商局、市会展管理办公室责令停办,并对承办者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同时,《条例》还严格控制了重复办展,内容相同的会展间隔时间应至少在3个月以上,以避免无序竞争,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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