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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记者租机航拍失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杭州2月23日电(柴骥程、严文渊)历时一年半的宁波电视台航拍坠机事件民事赔偿案有了结果,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航拍飞机的出租公司———春兰(集团)公司向原告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4名家属分别赔偿41万余元和44万余元。2004年9月7日,春兰(集团)公司与宁波电视台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将EC135/B7009直升机租赁给宁波电视台进行航拍。同年9月16日15时左右,林洪、洪伟等人在执行宁波电视台航拍任务时,飞机坠落在宁波余姚市大隐镇,造成林洪重伤、洪伟死亡。20
05年9月13日,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4名家属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升机所有方春兰(集团)公司赔偿损失。原告方诉称,飞机飞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出现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作业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辩称,本案所涉事故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分担,而被告在本次飞机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的事实,故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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