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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硫酸毁人重伤 安徽两罪犯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合肥2月23日电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檀小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5449元。

  经审理查明,檀小强是池州市贵池区裳溪乡人,货车驾驶员,长年奔走在外。经常在被害人方某经营的餐馆里就餐,一来二去,两人熟悉了,进而背叛双方的家庭发生了不正
当的两性关系。檀小强从此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并与妻子离了婚。而方某则不希望与其组成家庭,想断绝与檀小强的关系。为此,檀小强对方某怀恨在心。2003年5月25日晚,檀小强伙同汪滔,由汪滔携带装有硫酸的玻璃瓶,两人来到方某经营的餐馆,见方某离开餐馆,则尾随其后,在城区某太阳能专卖店前,汪将硫酸泼向方某的面、颈部。汪遂将玻璃瓶丢在路边,与檀小强一起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方某因面、颈、躯干及左上肢大面积烧伤,左耳廓显著变形伴部分缺损、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檀小强因与被害人感情纠纷,伙同被告人汪滔以硫酸毁容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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