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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务工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2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在北京地区打工的建筑工人,每个月从劳务公司领到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日前从市建委了解到,今后新进京的劳务企业,以及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前科”的企业,都要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

  为了更好的保障来京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市建委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中要先期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企业必须每月向劳动者
支付一次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一些企业由于垫资施工,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继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市建委负责人表示,这种恶性循环不应该由劳动者“埋单”,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为了避免工程“烂尾”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表示,相关企业应考虑到上述偶然事件的发生,分包工程合同和

劳动合同中应当有相应约定,如果工程出现停工、“烂尾”、窝工等情况,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可以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此外,今后新进京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都要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以确保劳动者工资定期定额支付。

  从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调整到不低于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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