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 谱写环保新篇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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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34 中国环境报 | |
姚遥 薛野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得到了环保界、法律界等诸多人士的密切关注。各界认为,国家环保总局开创了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先河,使得公众参与不再局限于一个口号,一种姿态,而是变成一个切实可以落实的目标。而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更是基于国家环保总局在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办法》明确表明,公众可以在大型建设项目建设之前,充分了解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同时可以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它是我国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从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得到了三重保障,规避了环境问题的产生,避免了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其一,确立了公众对于建设项目等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依照宪法规定,公众有权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权了解正在进行中的公共事务的详情,而尤其是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更有权知道这些活动对于他们生活可能带来的影响。而公众只有在充分掌握了全面信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出最符合他们利益需求的选择。《办法》中对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就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基石。 其二,推动了环境决策民主化。《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环境权益写入我国法律,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具体有哪些?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只有落到实处的公众参与,才能保障公众的利益。《办法》中纳入了相应条款,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与方式,当公众充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可以通过所规定的方式直接表达意见。公众意见表达的纳入,使得建设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民主更加科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因为决策的不科学性而导致损害公众利益事件的发生。 其三,将民间环保组织进入公共参与提供了政策保障。第一部门的政府并非万能的,依然存在行政失灵的情况;第二部门的营利组织在市场经济规则调剂下,可能因为一些因素无法平衡而引发市场的失灵;虽然两者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弥补解决一部分失灵,但是还是存在一些真空区域,需要通过更加灵活的、自愿机制提供公共产品的第三部门——NGO组织来填补。在环境问题的公共参与领域,我国环境保护民间机构是可以承担这样的任务。《办法》中将社会团体、关注环境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单位列入参与的主体之中,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管理注入了一个新鲜的血液——环境NGO组织。 近年来,自然之友和其它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参与了圆明园整治工程、怒江水电开发等一系列事件,而公众参与制度的缺失,又常使环保NGO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当《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就得到了民间环保组织、法律界等诸多人士的关心和关注。 现在《办法》正式发布,这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破冰之举,是将政府、公众、民间环保组织的良性互动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中国未来的环境保护,将是有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