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共场所须放置安全套 违反者最高罚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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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3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琳)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卫生监督所获悉,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下月起,西安市所有歌舞厅、洗浴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否则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防艾不力责任人将被严处
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得歧视艾滋病人,患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严禁医疗机构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孤接受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地方政府防艾不力责任人将被严处,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患者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等。 《条例》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并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监督重点歌舞厅、洗浴等4类场所 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二科科长沈滨介绍,由于公共场所包括7类28种行业,一部分并不适宜或不需要放置安全套,根据其经营性质、人群密集程度、艾滋病传播危险程度等,目前确定的监督重点是宾馆饭店和旅店,洗浴场所,歌舞厅,茶秀、咖啡厅和酒吧等4类公共场所,无论规模大小、级别高低,都必须在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售货机。安全套可以向顾客免费发放,也可出售,可放置在卫生间内,亦可在服务台设置,宾馆饭店也可在客房内设置,以方便顾客使用,有效预防、控制艾滋病在公共场所内传播。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沈滨说,根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西安下月起将重点开展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服务人员健康体检的监管力度。强制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条例》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或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单位,将依据《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西安市还将督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加大对医院、血站等机构采集、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制品的卫生监督,禁止各单位供应、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检测呈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