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行为被视为恶意逃废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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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1:14 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 电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23日通过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债务人九种行为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据介绍,《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针对银行界普遍关心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中国银行业协会计划在3月份成立从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和认证专家工作小组,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性文件,6月份公布风险管理和理财业务两个证书的资格标准及考试大纲,并争取在10月下旬举办第一批岗位资格证书考试,11月份首次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