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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矿业集团200名职工放假12年未获分文工资(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2:43 国际在线

  近日,记者寻访到1993年被地科院任命为兰矿集团代总经理的杨建军。

  杨建军对12年前的事情记得清清楚楚:“我任代总经理的第一次会议,就是商量公司的破产。之前,工作组组长、地科院副院长廖希圣找我谈话,答应给1000万元,让我们启动兰矿集团。1993年4月,地科院高层领导听取汇报后作出的决定却是:‘院里资金十分紧张,没有资金支持兰矿摆脱困境,兰矿公司破产。’7月,廖希圣、赵大昌和我一起向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兰矿破产的申请。”

  到底该由谁来为200多名职工的12年的长假负责?

  为了讨要说法,在多年反映问题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春节一过,李自明、王柏峰、李善功等职工便自发地聚在了一起,想到诉诸法律。

  在甘肃省、兰州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10月,兰矿集团215名职工将兰州矿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推上法庭,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主任律师马军告诉记者,对于放长假,国家有规定,不能超过半年,“放假长达12年,是违法的。”

  谈到责任该由谁负,马军语气坚定:“该由被告来负。职工应该安置,他们和你有劳动关系,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应该发,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应该办。”

  马军说,“从现实看,作为第一被告的兰矿集团已无能力解决问题,造成第一被告无能力解决问题,原因在第二、第三被告。正是中国地质科学院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此结果。”

  对此,曾任代总经理的杨建军看法一致,强调地科院不该推卸责任。

  今天,代表地科院接受记者采访的科技开发处张民福处长,除表明地科院与这些职工没有任何劳资关系不应该由地科院支付工资外,还强调认为:“地科院不是兰矿集团的上级主管单位,二者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关系,地科院对兰矿集团也没有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和利润分成,地科院对兰矿职工没有支付工资的责任。”

  他证明说,1987年8月,身为康华西北公司职工的涂金元私自联络甘新陕青四省区13家企业,签署协议,酝酿组建以矿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西北实业公司。由于国家有规定,开办工矿企业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为此,涂金元四下托关系,找到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几经谈判,1987年经中国地质科学院技开发总公司批准成立西北实业公司,在兰州市工商局正式注册时定名为‘中国地质兰州矿业集团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范围为矿产开发。涂金元被科技开发总公司任命为总经理。”

  对于为什么长假一放12年,张民福的解释是:“到1993年6月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鉴于此,中国地质科学院应科技开发总公司的请求,于1993年3月派出工作组,对兰矿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审计。所以造成兰矿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是工作组去了,而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尽管地科院去了副院长,派了管委会主任,但放假的决定是由当时的临时管理委员会做出的。”

  对此说法,杨建军反驳说:“兰矿集团名义上是隶属科技开发总公司,但实质由地科院直接领导。在北京我们看到,所谓总公司只有一间办公室,无人办公,我们不知道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兰矿集团的事一直由地科院主管三产的副院长主管。公司破产的决定也是地科院高层作出的。”

  谈到公司破产,张民福解释说:“破产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需要,也是安置职工的迫切需要,毕竟兰矿当时尚有383万元的债权和受益,如果当时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有可能安置职工。但事实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10月20日正式受理破产案,1993年12月21日在《甘肃日报》发布了公告,1994年3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998年驳回了破产申请。而驳回的裁定我们不知道。”

  对于职工安置,张民福的说法是:“申请破产后,临时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安置方案,给职工办理了待业保险,并依据《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不同工龄发放了600~1200元不等的安置生活费。”对此,李自明等人承认是办理了待业手续,但企业没有交钱,职工是领过几百元的生活费,“但那绝不能算是对职工的安置补偿”。

  说到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张民福承认它是“中国地质科学院举办的全资的独立法人公司”,是兰矿集团的上级,但“是不是由科技开发总公司来对兰矿职工负责,应该由法院来判”。本报北京2月23日电

  采访手记:总该有人负责

  狄多华

  一个企业,200多名职工,12年长假,无人问津,分文未发,这几近荒唐,也有失公平。

  采访结束,那位身患血液病女工的话语总在耳边萦绕:“怎么说当初也是放假,总该有人对此负责。”

  女职工的话是有力的。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没有破产,资产没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把200多名职工放在1800公里之外,一放就是12年。

  企业红火时,人来人往;企业破败时,无人理睬。作为收取企业管理费的上级单位,一推六二五,是说不过去的,职工对此看法一致。

  理由至少有三———其一,企业是谁批准组建的,总经理是谁任命的,又是谁免掉的?正如职工们所说,不能当初想摘果子得好处,如今要甩包袱推责任。

  其二,放假的决定是谁作出的,管委会又是谁组建的?“既然作了决定,就该为你作出的决定负责。”职工朴素的话语没有错。

  其三,破产的决定是谁作出的,破产的申请是谁递交的,破产到底进行完毕没有?作出了决定,递交了申请,没有实施真正意义的破产,是不是该继续负责到底?

  职工利益无小事,职工如何安置,资产如何处置,总得有个说法吧!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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