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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欠薪须符合三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5:35 深圳晚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的。2.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达150元以上的。3.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李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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