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最高可处违法所得3倍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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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5:35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沈敏报道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深圳多年来的反走私综合治理经验措施上升为法规,体现了深圳在缉私实践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据市打私办主任王飞介绍,《条例》解决了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的处理难题。《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无主货物”交由市综治机构处理,在为期60天的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将移送市财政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
一直以来,“水客”在沙头角、罗湖口岸等处大量存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第六章还明确了奖惩规定,强调了要对在反走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 《条例》在反走私预防领域内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走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