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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公司被判赔偿8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5:40 北京晚报

  新华社讯历时一年半的宁波电视台航拍坠机事件民事赔偿案有了结果,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航拍飞机的出租公司———春兰(集团)公司向原告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4名家属分别赔偿41万余元和44万余元。

  2004年9月16日15时左右,林洪、洪伟等人在执行宁波电视台航拍任务时,飞机坠落在宁波余姚市大隐镇,造成林洪重伤、洪伟死亡。

  2005年9月13日,林洪和遇难记者洪伟的4名家属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升机所有方春兰(集团)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柴骥程严文渊

  实习编辑:杨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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