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论:用足法律 严打双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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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王晓云、崔朝阳、傅汉荣、尹安学、周乐瑞报道:“飞车夺取财物多数应当定抢劫!”“多次抢财都不够500元的也定抢夺罪!”……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为“打击双抢”提出建议———“双抢”对市民危害太大,该狠打! 一字之差“生死之分”
“抢夺和抢劫只差一个字,在处罚上却有‘生死之分’。”省政协委员朱征夫说,抢劫罪最低判3年徒刑最高判死刑,而抢夺罪的最低刑是管制,最高刑是无期。因为抢夺只侵犯财产权,抢劫不仅侵犯财产权还侵犯人身权,所以法律对抢劫行为的惩处要重一些。 “但人身和财产有时候很难分开,”朱征夫说,“飞车党”扯项链、抢背包,速度很快,因车辆惯性难免不把人拉倒,进而摔伤撞伤,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太大了,能说这种行为只是针对财产没有针对人身吗?能说这种犯罪只侵犯财产权不侵犯人身权吗?他认为,犯罪分子明知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并放任伤亡发生,完全符合《刑法》上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应考虑按抢劫罪处理,如果因没有构成轻伤而定抢夺罪,就失之过轻了。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抢的财物价值没有超过500元呢?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治安拘留惩罚。”朱征夫说,双抢行为让老百姓惊恐不安,危害性如此之大,应该在适用法律上“狠”一点。 朱征夫建议,“飞车夺取财物多数应当定抢劫”———只要明知强行夺取财物可能造成他人伤亡,仍然利用高速行驶的车辆实施该行为,没有构成伤亡结果的,应考虑按抢劫罪论处;构成伤亡的,属于同时触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 朱征夫说,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对“双抢”行为重新认识,用足用活现有法律资源,根据广东目前打击双抢犯罪的需要,争取最高法院的支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大抢小抢”危害同样大 邢燕妮等26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抢夺罪的立法建议”。 代表们认为,飞车抢夺往往发生在闹市区,犯罪嫌疑人往往不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去拖、拽,得手后又高速逃窜,不顾被害人及其他群众的安危,也不顾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抢夺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抢夺人一般事先并不知道所抢价值,常出现数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500元的追诉标准,造成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无论‘大抢小抢’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是同样大啊。” 代表们提出,司法解释规定“一年内三次抢夺”是从重情节,但将多次抢夺仅作为量刑情节显然与其危害性不相适应,有违”罪刑相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为此建议将多次抢夺作为定罪标准,“多次抢财都不够500元的也定抢夺罪!” 取证困难影响打击 邢燕妮等人大代表认为,抢夺案侦查中有两难:一是难收集证明力强的证言,二是难以起获赃物,导致证据链残缺。现在的刑事证据标准不具有操作性,不适应现实执法需要。抢夺行为往往发生在瞬间,被害人及其他群众还没有来得及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时,嫌疑人就已经逃之夭夭。即使在现场抓获,也经常出现抢夺嫌疑人拒不承认,赃物也已被其丢弃。根据现有证据制度,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最后只能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其释放。这样一来,很可能会助长了抢夺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也丰富了其反侦查经验。 代表们说,我国尚未有刑事证据立法,建议相关部门总结刑事执法经验,联合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以指导各地的刑事执法。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