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公司违约员工一审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6:55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被公司调整岗位后,未再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后认定,应由单位支付补偿金、违约金及加班费,厦门安能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本报2005年12月8日曾作报道)。

  昨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安能公司与被告邱某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安能公司调整邱某岗位后,未再安排邱某从事合同约定工作,属于未按劳动
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情形,安能公司应赔偿邱某经济补偿金4800元、违约金1200元及加班费415元。

  劳动纠纷起因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厦门安能说,去年8月12日晚,邱某利用公司E-mail和网络向客户和员工大肆发布与该公司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的“中国厦门安能公司许经理在吃饭时间给员工头上倒热茶”的电子邮件数十份,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8月16日,公司按规定给予邱某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处分,但邱拒绝接受处分消极怠工。次日,公司决定临时调整邱某工作岗位3个月,薪酬待遇不变。但邱违反合同约定,既不从事原来岗位工作,也不服从安排新岗位。8月23日,邱某既不请假也不告知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

  被告邱某称,去年8月12日晚发生的“倒热茶”事件,是作为厦门安能公司最高管理者许经理对他的不尊重,也是劳动纠纷的起因,他利用发邮件的方式将事情向自己的同事和朋友陈述,没有任何侮辱语言。安能公司给予他的严重警告处分和勒令转岗是没有理由的私人报复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和安能公司章程中的程序。8月23日安能公司将他的考勤卡没收,明确告知公司已辞退他。

  法院一审认定

  公司违反合约

  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安能公司与被告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安能公司调整邱某岗位后,未再安排邱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原告安能公司应赔偿邱某经济补偿金4800元、违约金1200元及加班费415元。至于,被告邱某与厦门某外企部门经理在工作之外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被告邱某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事务,邱某应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反映纠纷。

  邱某利用该公司分配用于工作的E-mail发布与工作无关的纠纷,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在因邱某违反公司电脑操作制度,对邱某予以书面警告,理由合理充分。

  劳动仲裁认定

  合同合法有效

  另悉,去年10月30日,厦门市劳动仲裁委曾裁定,邱某与安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邱某与主管人员许经理之间的纠纷,不属于邱某正常工作范围之事。根据劳动合同安能公司调整邱某岗位后,未再安排邱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因此邱某有权要求安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及违约金1200元,支付2005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加班工资415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