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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22:43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2月24日消息(记者 柏刚):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于2006年1月10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的《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法规。《实施办法》规定在公务活动和面向公众的社会公共活动如办公、会议、集会、宣
传、教育教学、播音主持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公共服务行业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并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对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实施培训。同时《实施办法》针对社会上不规范使用汉字较为突出的现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规定教育教学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规定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若干情形。并对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七条主要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各重点部门如教育、人事、工商行政、广电电信、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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