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2:2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实习生 黄波

  本报讯 中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13种情形学校可免责,这是《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初稿)里拟订的一个内容。据了解,该《条例》已列入今年我省立法调研项目之一。目前初稿已六易其稿,争取获省政府通过,并上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

  省人大代表李玉珍等已经连续两年提出制定《条例》议案。李玉珍认为,我省在校中小学生900多万人,近年来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频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家庭与学校之间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省教育厅未保办负责人说,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我省欲尽快出台《条例》,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正在起草中的《条例》(初稿)是一部涉及面很宽的地方性法规。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可通过本报(电话:0591-87095055;电子信箱:szxw@hxdsb.com)发表意见。

  13种情况,学校可免责?

  初稿规定13种情况下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可免责。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私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五、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六、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七、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八、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九、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十、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从初稿条款也可看出,我省正试图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而以前多数家长却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初稿规定,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指:学生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因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温树铨律师认为,学校是不是学生监护人,《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的条款一旦成立,就给学校松绑。事实上也应该这样:如果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做了伤害别人的事情或自己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对学校是不公平的。

  学校责任会不会变轻?

  13种情况,学校可免责;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条款,是否会让学校的责任变轻了?

  “初稿对学校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学校的职责共有12条。初稿还规定,学校及学校举办者对其已履行的职责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视为未履行相关职责。”起草初稿的专家说,这就意味着学校的责任并没有因此变轻。

  福州一小学校长说,初案还对处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的预案作了详细规定,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解决方案都详细地列出来,一旦危险发生,相关部门会按预案实行应对的措施,学校安全更有保障。

  在采访中,不少家长认为,以前大家都认为学生送进了学校就像进了保险箱,出了事全由学校兜着。一旦条例获得通过,家长就要转变观念。但也有家长表示出担心。一位家长说,新法规一出,校方是不是就会不那么尽心尽责地管学生,反正小孩子“惹事”了,由监护人———父母亲承担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