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住宅维修金将被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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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2:3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王娟)市建委昨天下发《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委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的情况。
《管理办法》对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挪用维修资金将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