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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成年罪犯免予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3:07 京华时报

  主动投案自首并悔罪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2月23日,崇文法院依据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对两名参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成年人宣告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据悉,这是本市第一起适用该司法解释宣判的案件。

  去年11月1日凌晨1点,王某、缪某、陈立忠等5人遇到了熟人任某。任某声称被赵某强奸了。王某等人决定给赵某点颜色。第二天,他们手持木棒打伤了赵某。事发后,5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崇文法院审理认为,5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5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到案后确实认罪悔罪,从轻判处陈立忠等3人拘役五个月。根据新《司法解释》,未成年罪犯如果悔罪表现好,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因此17岁的王某、缪某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案子审结后,两人将被当庭释放。缪某的母亲声泪俱下,表示一定加强对缪某的管教。王某和缪某也对自己鲁莽的行为深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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