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分类施保”今年起实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3:39 山西晚报 | |||||||||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马继玲)今日,太原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员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在全市实行“分类施保”。 享受“分类施保”的特殊人员,是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人员,无生活来源人员,无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及重残人。根据相应的分类标准,上述特殊人员的低保标准将得到不同程
太原市政府已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施保”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中,那些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将能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再上浮30%。 同时,有5类人员可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这5类人员也必须来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偶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此外,有两类人员可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他们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多胞胎未成年子女;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持有三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根据“分类施保”标准,集体企业职工如果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工资,在申请城市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目前,太原市城市低保对象约7.35万人。此外,2005年度,太原市各“分类施保”试点单位中,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共计2896户次,4529人次。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