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昨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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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4:34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邓小燕 本报讯 昨日,泉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并审议通过《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主要问题可包括如下内容: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的重大问题,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涉嫌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规则》指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又讯昨日,泉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朱明的提请,审议决定:免去洪鹏景同志的泉州市农业局局长职务;免去林栋材同志的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