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机动车夜间停车场要恢复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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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5:56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首席记者 吴丹)昨日记者获悉,经沈阳市公安局修改,2月20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现在,市公安局正在草拟相关具体管理机制,将在城区派出所中逐步恢复和启用机动车夜间停车场。 据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支队长董斌透露,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对停车场实行市局,区、县(市)局,派出所三级管理。新办法具体规定了居民区机动车停车场
现在,市公安局正在草拟相关具体管理机制,在城区派出所中逐步恢复和启用机动车夜间停车场,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方法,提高机动车防范盗抢的能力。公安部门将要把盗窃机动车及牌照的时间、地点及常用手段公之于众,增强机动车车主的防范意识。还要健全措施,减少盗窃机动车及牌照的案件发生。在积极筹建停车场的同时,加强居民区整体防控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