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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无责任 保险公司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6: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3月1日施行,一些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调整

  本报讯 (记者董天刚实习生张纯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即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实施办法》规定最高只需要赔偿两万元”,成为众多私家车主关注的重点。因为按照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保险公司是按“责任赔偿”。按照这一原则,无责任的车主不会得到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无责任车主的“两万元”到底该谁出?昨日,记者就《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现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采访了本地部分财险公司。

  据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按照“责任赔偿”原则制定的,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与《实施办法》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产生了矛盾。

  但据财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新《道法》中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未出台,而目前各保险公司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从原则上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适应《道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上采取了灵活的方式。

  首先是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在交警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能够达成协商解决方案,且方案内容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考虑;二是受伤害一方起诉到法院,得到法院合法、公正的生效判决,赔偿标准不超过《实施办法》标准的,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考虑。

  另据介绍,实际上为弥补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偿”问题,保险公司专门开发设计了“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车主投保了该险种后,即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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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第一部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实施办法》指出:如果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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