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部语言文字地方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7:47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江苏省人大和江苏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首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江苏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六类情形必用普通话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六类情形必须使用普通话: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类人普通话要达标 在提倡市民说普通话的同时,办法同时规定四类人员的普通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学校教师应当达到二级,其中语文、幼儿园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语音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 外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 路牌上的字母让人看不懂的情况,在3月1日以后将要解决,否则将是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华中文龚学明孙为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