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信用将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8: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从3月1日起,“征信”这个对很多人来说或许还是一个新名词的名词,将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

  “因为征信,意味着用市场手段‘鼓励诚信,惩罚违信’”《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起草人之一的省法制办立法处处长符晓君对记者说。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然而,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开始纳入法制轨道。

  那么,这个法规将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影响?有关专家给我们做了生动的解读。

  立法宗旨

  让信用看得见摸得着

  人们常说,信用到底值多少钱?或许在没有征信业之前,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抽象的“信用”很难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回报。但有了征信业,有了他们提供的信用信息,“信用”就意味着更便捷的贷款、融资,更有吸引力的品牌形象,更多的合同订单,更高层次的合作伙伴,更好的社会秩序,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

  公共征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体系

  信息的完整性决定信息的有效性。比如一个企业还贷情况很好,但却拖欠了大笔的水电费,如果他的信用记录上只有还贷的情况,那么据此作出的诚信情况判断就不会是正确的。

  目前大量的、主要的信用信息,分散掌握在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手中,“彼此分割、相互封锁”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就难以形成准确、完整、有效的信用信息。

  《暂行规定》明确:只有建立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才能有效归集和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机构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涵盖个人、企业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信息互联和共享,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规定,本省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的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共征信机构,由其负责整理和维护。

  采集信息

  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往往会与被征信人、被评估人的意愿和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此,《暂行规定》确立了这样的基本规则: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实行严格限制,以“同意方可采集”为原则;对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则基本放开,以“自由采集”为原则。

  征信内容

  个人收入企业存贷须经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可分两部分进行采集。 征信机构经被征信个人的书面同意,可以采集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学历、职业、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二)收入、储蓄、纳税数额、房地产、有价证券、机动车等资产信息;(三)个人与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贷、赊购等商业交易信息;(四)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缴费信息;(五)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下列信用信息,不需取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个人公共记录信息;(二)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下列企业信用信息,不需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获得的资质、资格认定和商标、产品认定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二)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等经营财务信息;(三)赊购、履约情况等商业交易信息;(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行使职权中形成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公共记录信息;(五)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下列企业信用信息,需征得被征信企业的书面同意:(一)未依法公开的企业存贷、纳税信息;(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企业同意方可采集的其他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征信途径

  不得使用不正当方式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向被征信的个人、企业(以下统称被征信人)直接采集;向掌握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单位、个人采集;从合法公开的信息中采集;通过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途径采集。

  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人)在提供应当征得被征信人同意方可采集的信用信息之前,应当查验征信机构是否取得被征信人的书面同意。

  征信机构可以依照约定向信息提供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报酬。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窃取、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或者不正当方式和手段,采集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且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保持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虚构或者篡改。

  公信服务

  只能收取成本费用

  征信机构制作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并应符合行业规范。提供信用服务的收费,除事业性收费外,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核定。但公共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只能收取成本费用。

  奖励诚信

  信誉良好招商优先

  按照《暂行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组织、进行信贷和产品推介活动、招商活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选择服务商、合作者时,要严格审查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根据需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报告,并优先安排或者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个人。

  惩戒失信

  不良信用负责人5年不得当国企老总

  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其实行一定范围和期限的免检、免审;对有多项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列为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并不得将其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负责人,自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事件终了之日起5年内,不得聘任为本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