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厂务公开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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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8: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特约记者张路)究竟谁是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第一执行人?执不执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有没有关系?近几年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软肋”将在上海得到进一步有效解决。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该市将正式建立、推行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和厂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企业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工会是重要的推动促进者。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被追究责任,接受处理。
上海正式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厂务公开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行厂务公开的各方责任:厂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党委(党组)牵头成立本地区、本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企事业单位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厂务公开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职责;而工会的职责是承担实施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厂务公开工作的刚性力度: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等职工安置方案不公开的;违反规定不向职工群众公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国企、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将实行厂务公开责任追究,视轻重予以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调整领导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