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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华”不能乱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01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根据商务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近来,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的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
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

  针对上述问题,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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