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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建议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进行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英姿 廖颖谊 余亚莲 陈晶晶 吴璇 通讯员 任宣) 因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无法可依,家长与学校打上“马拉松”官司,学校担惊受怕不再敢组织社会实践,甚至下课也不准学生走出教室,这已经成为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一大问题。为此,潘新明、叶尚等五位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对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进行立法,明确责任的认定。

  学校担心出事

  不愿组织社会实践

  代表指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比较复杂,有的事故是因校舍和教学设施有问题而引发的,有的事故是因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而引发的,有的事故是因学生疾病或心理缺陷或违反纪律而引发的,更多的意外事故是因外在因素引发的。

  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教育部门的规章,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对责任认定、如何赔偿、学校的免责条款、未成年学生是否有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盲区”,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大部分家长都不问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一律迁怒于学校,纠缠校长、无理取闹,有的官司甚至打了好几任校长还未完结。受害者的监护人往往无视校方责任大小,在索赔问题上大开“天价”,数额惊人。不少学校因此而不愿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有风险的活动,体育课也能减则减,学生运动会也中断了,个别学校下课后甚至不准学生到室外活动。

  校外人员滋事

  致伤学生学校无责

  代表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准则,特别是确定学校的三种不同责任。

  一是直接责任。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关人员在正常教学时间玩忽职守、组织活动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实施错误指导、学校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学生饭堂管理不善使学生食物中毒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直接责任;

  二是间接责任。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组织有关活动而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现学生打架斗殴不及时制止、学生受到伤害未及时送医院治疗或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而导致伤害程度加重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可视为学校的间接责任;

  三是无责任。不能预见并不可避免的险情、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而事先未接到家长通知、教师教育方法正当合理而学生却在校内外自残自杀、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校外人员私闯校园寻衅滋事导致学生伤害和完全属于非学校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等,可视为学校无责任事故。

  立法还应确保

  正常教学秩序

  对于因为学生受伤害而带来的家长到校闹事的问题,代表认为也可在立法中进行明确处理的办法,以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别是有些家长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弱者身份到学校胡搅蛮缠,吵闹打砸,对这种行为如不进行制裁,不仅挫伤了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也为以后的伤害案件提供了不良样板。应对严重干扰学校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敲诈勒索、破坏学校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要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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