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月实施,处罚范围大幅增加噪音扰民强行乞讨 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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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27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王宝来实习生许佳佳报道 本报讯噪音扰民、强行乞讨等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从3月1日后就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市公安局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区别。
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大幅增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许多地方填补了以往法律的空白。新增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在足球场闹事、偷窥偷拍、酗酒闹事、制造噪音,或者以饲养动物等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以后都是违法行为。市民如遭遇噪音扰民、强行乞讨等,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足球比赛时,在球场看台上燃放烟火不仅会遭遇罚款,还可能被“禁赛”。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新增“执法监督”一章,以此规范警察办案行为。在警察办案时,市民也可根据法律提出“回避”、“听证”等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涉及亲属,办案警察应当回避;询问查证,不得超过24小时;无关物品,警方不得乱扣押。特别是,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