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严规关闭取缔非法煤矿要没收非法煤矿非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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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50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新近作出了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规定对非法煤矿,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等。 据悉,关闭取缔工作,实行州(市)、县(市、区)、乡(镇)3级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关闭取缔的对象为:私挖滥采矿点;无证非法矿井和证照不全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持探矿证以探代采矿点
要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 对非法煤矿,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煤矿开采提供电力、运输、销售、收购、贷款、民爆器材、技术资料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参与、支持、包庇非法煤矿开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闭取缔不力的要对负责人撤职 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关闭取缔的,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县(市、区)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出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闭取缔的,根据情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不按规定落实关闭取缔措施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撤职处分。对非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相关责任人。在关闭取缔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为及时查处和发现非法煤矿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门设立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0871—3137968。同时规定,对实名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属实和有功的人员,给予1000至10000元的奖励。 记者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