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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大对再就业扶持力度 今年将执行扶持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0:04 龙虎网

  【龙虎网讯】省政府2月24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在国家和省现有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规定自今年起开始执行扶持新政,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这意味着,再就业政策有效期将延长到2011年。

  《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

  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和省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可制定其他政策,更利于当地扩大城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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