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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少儿常规体检不得做胸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0:24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今后,医院或体检中心开展核磁或拍X光等放射诊疗服务,必须事先向受检者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卫生部24日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在开展放射诊疗项目时,不得对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的胸部检查;同时,对孕妇的放射性检查,应保护下腹部不做放射检查,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卫生部同时要求,目前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今年9月1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卫生部还强调,在对患者或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范围的人体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如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另外,在实施给药或X射线照射时,医务人员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此外,《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诊疗的监督检查责任和依法处罚条款。W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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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拥有CT机约5000台,居世界第三位;X、γ刀约200台,居世界第一位;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等放疗设备1400余台,X射线机约7万余台,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约5万个,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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