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严禁公办学校设“重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1: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上午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等。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办学校逐步免收杂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不得设置重点校重点班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公务员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