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2006年中小学招生规定出台 公办校不许招择校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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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2:24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吕晓艳 ●试行“小班额”授课●民办校不准考试录新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公办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22日至24日●民办小学、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0日 本报讯近日,哈市教育局出台了2006年中小学招生规定。规定中要求:中小学招生
哈市教育局要求,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在小学试行“小班额”授课。城镇小学今年招收年满6周岁儿童(2000年8月31日前出生)入学。农村小学由各县(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的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或变相考试择优录取新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控制大班额;学校刊发招生广告或学校简介等,必须经区、县(市)教育(科)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发布。对违规招生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黄牌警告或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 对于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由毕业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科)局按照哈教发[2001]34号文件精神执行。 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中小学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22日至24日。民办小学、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0日。全市统一于8月25日公布新生分班名单和教师组合名单,于8月27日抽签确定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新生入学后,所有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热点学校在招生时,教育行政部门将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