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补建维修金每米不超8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8: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昨天,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照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而遇到紧急情况,维修金可先行支取。

  补建资金每户最高80元/平方米

  去年9月,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

  而《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遇紧急情况维修金可先行支取

  在意见稿中规定,小区支取维修金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申请。而《办法》中新增遇紧急情况时可提前支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业内人士认为,维修金申请时间较长,设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避免因时间耽搁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闲置维修资金可购国债增值

  如果您所在小区暂时不需要进行维修,也不必过分担心资金闲置造成贬值。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挪用维修资金将处2倍以下罚款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共有设施赢利应纳入资金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维修资金低于30%要补齐

  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审计局把关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管理办法》此次新增加了一个主管部门,即审计局来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及财政监督情况进行审计。另外,市建委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