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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应有“回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8:4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草案首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蒋黔贵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反映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蒋黔贵说,修正案草案明确地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审计范围。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包括对其中的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有其特殊性,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建议将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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