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预决算学校收支情况 应当向社会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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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3:08 都市快报 | |||||||||
在昨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现行义务教育法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主要有以下亮点: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教育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