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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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3:10 舜网-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不服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可提起行政诉讼
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任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 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应有“回音” 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