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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3:42 重庆晨报

  

禁止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对经费保障、资源配置、收费、学生权益等做明确规定1.经费保障

  将逐步免收杂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要确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增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费用逐步增长。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2.素质教育

  应采用启发式教育

  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采用启发式教育,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创收规范

  禁止利用学生营利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修订草案还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做出了详细规定。4.资源配置

  不能分重点非重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5.权益保障

  不得体罚学生

  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安全保障

  选址应确保安全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以及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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