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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4:55 深圳特区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陈菲田雨)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
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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