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问题政府应有“回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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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4:55 深圳特区报 | |||||||||
审计发现问题政府应有“回音” 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陈菲田雨)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蒋黔贵说,针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审计署研究认为,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