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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办重点 教师工资参照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6: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
资水平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这是义务教育法实施二十年以来的首次修改。修订草案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将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义务”的主管责任人问责。

  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草案修订研讨的教育专家、二十一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研究员,全面解读该法的修订。

  义务教育逐步实现国家埋单

  草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杨东平:义务教育是提升全民素质、缩小贫富差距最基本的途径,国家有义务保障少年儿童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真正做到义务教育由国家埋单,逐渐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是保障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尤其是贫穷地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前提条件。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杨东平:经费保障是此次修法的核心问题,修订后有望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中央和各级财政分担的保障机制。根据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农村教育经费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且中央分担的经费比例主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级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也将根据这一思路确定。

  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将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杨东平: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从政府其他预算中单列出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就是让政府的经费投入花得明明白白,防止层层截留。

  禁办重点学校重点班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杨东平:禁办重点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仅是指地区间的均衡,也指学校之间的均衡,同一地区的孩子也应该享受同等的教育。

  重点学校制度人为地制造学校差距,在教育经费、生源、师资等各方面向它倾斜,形成了一种等级化的公立学校,少数名牌学校和大量薄弱学校。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举办、面向全体纳税人的国民基础教育,不允许将学校分成不同等级,让一部分孩子上好学校,另一部分孩子上差学校。

  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杨东平:在学校内对学生进行分层,区分重点班甚至垃圾班,不仅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有损孩子的心理健康。这一做法由来已久,要纠正很困难,但是通过立法确立正确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公办教师工资参照公务员

  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应享有与当地公务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杨东平:公办教师待遇参照公务员这是许多国家的做法,这样有助于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至于具体工资标准有待国务院有关部门补充制定。

  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杨东平: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向农村地区、落后地区倾斜师资,但在我看来这样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并且,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总是采用新教师,这并不能保障教学质量。

  发放教科书以外书籍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杨东平:目前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用大量篇幅对教科书的审订、发行以及收费做了限定。

  民工子弟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

  草案规定: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对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予以鼓励和资助。

  杨东平: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鼓励”民办学校的措施,主要是表彰性的奖励,而不是按照学生数额等形成资助制度。除规定资助原则外,国家还应该制定规定具体的资助办法。

  草案规定:适龄少年儿童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杨东平: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通过立法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利加以确认。在2003年国务院对此就有一个专门规定,安排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一视同仁。这一精神如果上升为法律,对流动人口尤其是打工子弟来说是一个福音。

  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杨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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