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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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7: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审计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
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