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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不得收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7:59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公办学校不得收学费

  ▲2月24日,手持“政府助学券”的沂南县孙祖镇中心小学的孩子们兴高采烈。

  □杜玉葆李遵和报道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剑指当前教育六大问题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经费保障上,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同时,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并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在素质教育方面,草案强调,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对学生的考察,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草案设置了保障学校安全的条款,并规范了学校收费:在课程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不需要使用教科书的义务教育课程,不得编写此类课程的教科书。

  修法保障农村九年免费教育

  这次重新修订明确政府出资义务,以保障穷孩子九年上学全额免费。

  在现行的教育法框架下,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基层化,贫困地区政府因此担负着很重的压力。据了解,1998年国内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最高的上海与最低的河南相差近10倍。到2005年,上海市的生均公用经费与河南农村已相差了50倍。

  中国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使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孩子可以在有游泳池、天文馆的学校里上课。但在部分西部农村,孩子们却依旧用着破桌子烂椅子并时时担心会因家里交不起学杂费而辍学。

  中国政府此前已承诺,2006年-2010年五年间从财政中拨出2180亿元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两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周济说,除了在经费上加大投入,此次修订草案还在师资配置方面增加了增援贫困地区的条款,如城市公办学校即将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和学校新聘任的教师都应当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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