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可享受奖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8: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2月25日讯 (记者黄晓华)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出了4项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收、社会保险补贴、信贷支持和资金奖励。 减免税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
社会保险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资金奖励。各类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