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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育经费 公开教育收费首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作出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8:57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
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解读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相应人员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

  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有精神病史人员

  ●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逐步免杂费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不得违反方案增删课程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城市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农村任教一年经历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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