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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可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28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说,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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